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杏彩体育典型案例:执行标的物两次流拍后是否必须征得被执行人的同意才能启动变卖程序?保全与

    发布时间:2024-08-06 17:17:51    |     次浏览

  杏彩体育典型案例: 执行标的物两次流拍后, 是否必须征得被执行人的同意才能启动变卖程序?

  阅读提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当事人双方及有关权利人同意变卖的,可以变卖。”据此,变卖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前提是取得当事人及有关权利人同意。那么,当执行标的物已经进入拍卖程序,并且经过两次流拍,此时再变卖执行标的物是否仍必须征得被执行人的同意?本文通过一则河北高院发布的案例对该问题进行解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当事人双方及有关权利人同意变卖的,可以变卖。”上述规定的“变卖”,系当事人协商后直接变卖,是指尚未进入司法拍卖程序的财产变卖。执行标的物进入拍卖程序,且经历两次流拍,此时启动变卖程序无须征得被执行人的同意。

  一、樊某超与郑某、柏某盛公司、宝某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迁安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20日作出(2014)安民初字第718号民事调解书,双方确认:郑某、柏某盛公司偿还樊某超欠款2000万元及利息300万元;郑某、柏某盛公司对债务负连带赔偿责任;宝某源公司对债务负连带保证责任。

  二、因郑某、柏某盛公司杏彩体育、宝某源公司未履行给付义务,案件进入执行程序,执行机构于2016年5月4日作出(2016)冀02执704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将被执行人柏某盛公司位于迁安市楼房(证号:xx)进行价格评估。2018年1月19日,唐山中信德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出具评估报告,认为案涉房产在2017年9月9日的房产价值总额为1855.17万元。

  三、2018年3月14日,执行机构作出(2016)冀02执7048号之二执行裁定书,裁定对柏某盛公司位于迁安市处(证号:xx)进行拍卖。

  四、2018年8月3日、2019年4月23日两次网络拍卖均流拍,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4月26日申请变卖,执行机构于2019年4月28日在阿里巴巴司法拍卖平台发布变卖公告,2019年7月13日买受人河北天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最高价竞得。2019年11月25日执行机构作出(2016)冀02执7048号之三执行裁定书,裁定涉案房产归买受人河北天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

  五、因查封到期,且尚未办理产权过户手续,2019年12月16日,执行机构作出(2016)冀02执7048号之四执行裁定书,继续查封涉案房产。2020年1月21日,执行机构对柏某盛公司作出公告,要求其在2020年2月14日前迁出房屋。

  六、被执行人柏某盛公司对本案的拍卖、变卖行为不服,提出执行异议被迁安市法院驳回。

  七、柏某盛公司不服,向河北高院申请复议。理由之一为:本案中的执行标的物两次流拍后,唐山中院仅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未征得被执行人的同意,就将涉案房产予以变卖,显然程序违法。

  本案的争议焦点:执行标的物两次流拍后是否必须征得被执行人的同意后,才能启动变卖程序?河北高院的裁判要点如下: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当事人双方及有关权利人同意变卖的,可以变卖。金银及其制品、当地市场有公开交易价格的动产、易腐烂变质的物品、季节性商品、保管困难或者保管费用过高的物品,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变卖。”

  2.上述规定的“变卖”,系当事人协商后直接变卖,是指尚未进入司法拍卖程序的财产变卖,故该条关于“当事人双方及有关权利人同意变卖的,可以变卖”的规定不适用本案。故复议申请人以此为依据,主张在两次拍卖流拍后,唐山中院应当征得被执行人的同意才能启动变卖程序于法无据。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唐青林律师、李舒律师的专业律师团队办理和分析过大量本文涉及的法律问题,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大量办案同时还总结办案经验出版了《云亭法律实务书系》,本文摘自该书系。该书系的作者全部是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战斗在第一线的专业律师,具有深厚理论功底和丰富实践经验。该书系的选题和写作体例,均以实际发生的案例分析为主,力图从实践需要出发,为实践中经常遇到的疑难复杂法律问题,寻求最直接的解决方案。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做好网络司法拍卖与网络司法变卖衔接工作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网拍二拍流拍后,人民法院应当于10日内询问申请执行人或其他执行债权人是否接受以物抵债。不接受以物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于网拍二拍流拍之日起15日内发布网络司法变卖公告。”据此,网拍二拍流拍后,当申请执行人或其他执行债权人不接受以物抵债时,法院应发布网络司法变卖公告。该条并未规定法院启动变卖程序时应取得被执行人的同意。

  2.案涉标的物两次流拍的情况下,经征得申请执行人的同意后,可以将案涉房产以第二次流拍价抵债给申请执行人。(见延伸阅读案例2)

  (我国并不是判例法国家,本文所引述分析的判例也不是指导性案例,对同类案件的审理和裁判中并无约束力。同时,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司法实践中,每个案例的细节千差万别,切不可将本文裁判观点直接援引。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执行业务部对不同案件裁判文书的梳理和研究,旨在为更多读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观察的视角,并不意味着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执行业务部对本文案例裁判观点的认同和支持,也不意味着法院在处理类似案件时,对该等裁判规则必然应当援引或参照。)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2020修正)

  第二条 人民法院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进行变价处理时,应当首先采取拍卖的方式,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 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当事人双方及有关权利人同意变卖的,可以变卖。 金银及其制品、当地市场有公开交易价格的动产、易腐烂变质的物品、季节性商品、保管困难或者保管费用过高的物品,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变卖。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6〕18号)

  第二十六条网络司法拍卖竞价期间无人出价的,本次拍卖流拍。流拍后应当在三十日内在同一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再次拍卖,拍卖动产的应当在拍卖七日前公告;拍卖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的应当在拍卖十五日前公告。再次拍卖的起拍价降价幅度不得超过前次起拍价的百分之二十。 再次拍卖流拍的,可以依法在同一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变卖。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做好网络司法拍卖与网络司法变卖衔接工作的通知》(法明传(2017)455号)

  第二条 关于发布网络司法变卖公告期限的问题。网拍二拍流拍后,人民法院应当于10日内询问申请执行人或其他执行债权人是否接受以物抵债。不接受以物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于网拍二拍流拍之日起15日内发布网络司法变卖公告。

  以下为该案在河北高院审理阶段,裁判文书中“本院认为”部分就该问题的论述: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复议申请人请求撤销唐山中院作出的(2020)冀02执异518号执行裁定、(2016)冀02执7048号执行裁定是否应予支持。首先,关于本案中对房产的拍卖是否超过了评估报告的有效期以及是否应当重新评估的问题。唐山中院于评估报告有效期内即启动了涉案房产的第一次拍卖,后因该次拍卖流拍,唐山中院进行了第二次拍卖。评估报告仅是启动拍卖时确定保留价的参考,第二次拍卖是根据前次拍卖的竞价情况决定保留价,本案启动拍卖时评估报告有效期尚未届满,第二次拍卖并不受评估报告有效期的影响,故复议申请人的该项复议理由不成立。其次,关于第二次拍卖距离第一次拍卖流拍超过三十日,是否应当支持复议申请人的复议请求的问题。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网络司法拍卖竞价期间无人出价的,本次拍卖流拍。流拍后应当在三十日内在同一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再次拍卖,拍卖动产的应当在拍卖七日前公告;拍卖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的应当在拍卖十五日前公告。再次拍卖的起拍价降价幅度不得超过前次起拍价的百分之二十。再次拍卖流拍的,可以依法在同一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变卖。”但是执行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杏彩体育,有权在拍卖开始前、拍卖过程中中止拍卖,在中止拍卖的情形消失后,再次启动拍卖。本案中虽然再次启动第二次拍卖距第一次拍卖流拍超过了三十日,亦不属于严重违反拍卖程序且损害当事人利益的情形。第三,关于执行裁定中的房产与拍卖、变卖房产不符的问题。执行实施部门向竞买人交付标的物的范围,即责令复议申请人迁出房屋的范围,应当限于竞买人竞得的且经确认成交裁定确定交付标的物的范围,执行实施部门在强制复议申请人迁出房屋时,应当认真核对交付的房屋,不得超出应当交付房屋的范围。但是复议申请人请求终止拍卖程序、执行程序以及撤销(2016)冀02执7048号执行裁定,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第四,关于执行标的物两次流拍后是否必须征得被执行人的同意后,才能启动变卖程序的问题。复议申请人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三十四条:“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当事人双方及有关权利人同意变卖的,可以变卖。金银及其制品、当地市场有公开交易价格的动产、易腐烂变质的物品、季节性商品、保管困难或者保管费用过高的物品,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变卖。”为依据,主张在两次拍卖流拍后,唐山中院应当征得被执行人的同意才能启动变卖程序。该条规定的“变卖”,系当事人协商后直接变卖,是指尚未进入司法拍卖程序的财产变卖,故该条关于“当事人双方及有关权利人同意变卖的,可以变卖”的规定不适用本案。

  迁安市柏某盛餐饮有限公司、樊某超其他案由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冀执复550号】

  案例1:宋某耕等非与执行审查执行裁定书【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22)京执复242号】

  北京高院认为:永某融合公司、宋某耕提出的异议请求是撤销北京一中院对案涉房屋的变卖决定,其复议理由中关于买受人不具备法律规定的竞买资格的主张不属于本案审查范围,如其对变卖成交行为有异议,应依法另行主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网络司法拍卖竞价期间无人出价的,本次拍卖流拍。流拍后应当在三十日内在同一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再次拍卖,拍卖动产的应当在拍卖七日前公告;拍卖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的应当在拍卖十五日前公告。再次拍卖的起拍价降价幅度不得超过前次起拍价的百分之二十。再次拍卖流拍的,可以依法在同一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变卖。”第三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通过互联网平台以变卖方式处置财产的,参照本规定执行。执行程序中委托拍卖机构通过互联网平台实施网络拍卖的,参照本规定执行。本规定对网络司法拍卖行为没有规定的,适用其他有关司法拍卖的规定。”北京一中院对案涉房地产的处置系通过网络平台进行,且北京一中院已征得各方当事人同意,故该院启动案涉房地产的变卖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永某融合公司、宋某耕以涉案房屋未经三次拍卖即进行变卖为由提出的执行异议于法无据,不能成立。

  裁判规则二:案涉标的物两次流拍的情况下,经征得申请执行人的同意后,可以将案涉房产以第二次流拍价抵债给申请执行人。

  案例2: 江苏扬某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天某物业投资有限公司与天某投资公司复议案裁定书【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陕执复10号】

  陕西高院认为:二、西安中院以第二次拍卖流拍价将案涉两套房屋以物抵债给申请执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问题。本案中,西安中院对天某物业公司名下的案涉房产在网络上进行了两次拍卖,均流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网络司法拍卖竞价期间无人出价的,本次拍卖流拍。流拍后应当在三十日内在同一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再次拍卖,拍卖动产的应当在拍卖七日前公告;拍卖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的应当在拍卖十五日前公告。再次拍卖的起拍价降价幅度不得超过前次起拍价的百分之二十。再次拍卖流拍的,可以依法在同一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变卖。”依据上述司法解释,人民法院采用网络司法拍卖方式处置标的物的,未区分动产与不动产,在第二次拍卖流拍后,对于是否需进行第三次拍卖,该司法解释并未要求。同时,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做好网络司法拍卖与网络司法变卖衔接工作的通知》第二条:“关于发布网络司法变卖公告期限的问题。网拍二拍流拍后,人民法院应当于10日内询问申请执行人或其他债权人是否接受以物抵债。不接受以物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于网拍二拍流拍之日起15日内发布网络司法变卖公告。”的规定精神,西安中院在案涉标的物两次流拍的情况下,经征得申请执行人江苏扬某公司的同意后,将案涉房产以第二次流拍价抵债给申请执行人符合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亦符合上述《通知》规定的精神。

  裁判规则三:网络拍卖再次拍卖流拍的,可以依法在同一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变卖杏彩体育,无须进行第三次拍卖程序。

  案例3: 宁夏丰某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20)宁执复19号】

  宁夏高院认为:关于是否应当对案涉执行标的物进行第三次拍卖的问题。经查,石嘴山中院对案涉执行标的物进行网络司法拍卖,应当适用网拍规定,该规定明确进行网络拍卖再次拍卖流拍的,可以依法在同一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变卖,未再规定第三次拍卖程序,中康公司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请求进行第三次拍卖,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中康公司要求对案涉标的物进行第三次拍卖的复议理由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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