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杏彩体育典型案例:被执行人是否可以自行公开拍卖被查封的房产以还债?保全与执行

    发布时间:2024-08-01 18:34:27    |     次浏览

  杏彩体育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2020修正)第二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进行变价处理时,应当首先采取拍卖的方式,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在坚持网络司法拍卖优先原则的基础上,是否能允许被执行人自行拍卖被查封的房产以还债呢?本文通过一则广东高院发布的案例对该问题进行解答。

  对于涉案房产,如被执行人申请自行处置,在可控制拍卖价款的情况下,可允许其通过网络平台自行公开拍卖。被执行人自行处置房产的期限由执行法院根据财产实际情况、市场行情等因素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90日。

  一、珠海中院立案执行广东高院(2020)粤民终44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案号为(2020)粤04执1034号。执行过程中,珠海中院于2022年6月30日作出(2022)粤04执恢80号之一查封公告,载明下列内容:在执行过程中,珠海中院依法查封了胡某玲名下的案涉房产。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珠海中院拟对案涉房产进行评估、拍卖处理,以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的内容。

  二、异议人胡某玲对珠海中院(2022)粤04执恢80号之一查封公告不服,向珠海中院提出书面异议,请求:暂缓对胡某玲名下位于珠海市香洲区××路××号××栋××单元××房(产权证号:0×**)的拍卖。胡某玲向珠海中院提交了执行和解协议书,欲证明其积极多次与怡某公司沟通协商,怡某公司同意胡某玲可自行出售案涉房屋。

  三、珠海中院审查后,认为胡某玲提交的执行和解协议书仅有己方签名,不足以证明其已与对方达成和解协议,故作出(2022)粤04执异137号执行裁定,驳回胡某玲的异议请求。

  四、胡某玲不服,向广东高院申请复议。其补充提出,其与债权人胡某仪于2021年6月10日在珠海中院做了和解笔录,债权人同意其自行找买家出售房产,所得款有限偿还银行贷款后全部支付予债权人,并且其已收取购房人定金交给胡某仪,债权人不应出尔反尔。

  五、广东高院审查后,认为在可控制拍卖价款的情况下,可以允许胡某玲通过网络平台自行公开拍卖房产获得价款后积极主动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但是胡某玲至今未完成房产的处置,珠海中院在恢复执行本案中查封胡某玲名下的案涉房产并拟对案涉房产进行评估、拍卖处理于法有据。故驳回胡某玲的复议请求。

  本案的争议焦点:被执行人是否有权自行公开拍卖被查封的房产以还债?广东高院的裁判要点如下: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进行变价时,应当首先采取拍卖的方式,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进一步规定,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当事人双方及有关权利人同意变卖的,可以变卖。据此,对于涉案房产,如被执行人申请自行处置,在可控制拍卖价款的情况下,可允许其通过网络平台自行公开拍卖;有确定的交易对象的,在征得申请执行人同意或者能够满足执行债权额度的情况下,可以允许其直接交易。被执行人自行处置房产的期限由执行法院根据财产实际情况、市场行情等因素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90日。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唐青林律师、李舒律师的专业律师团队办理和分析过大量本文涉及的法律问题,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大量办案同时还总结办案经验出版了《云亭法律实务书系》,本文摘自该书系。该书系的作者全部是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战斗在第一线的专业律师,具有深厚理论功底和丰富实践经验。该书系的选题和写作体例,均以实际发生的案例分析为主,力图从实践需要出发,为实践中经常遇到的疑难复杂法律问题,寻求最直接的解决方案。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规定:“财产保全期间,被保全人请求对被保全财产自行处分,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不损害申请保全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可以准许,但应当监督被保全人按照合理价格在指定期限内处分,并控制相应价款。被保全人请求对作为争议标的的被保全财产自行处分的,须经申请保全人同意。人民法院准许被保全人自行处分被保全财产的,应当通知申请保全人;申请保全人不同意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异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3条规定:“被执行人申请对人民法院查封的财产自行变卖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但应当监督其按照合理价格在指定的期限内进行,并控制变卖的价款。”由此可见,当事人自行处置财产的方式并不为法律所禁止。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在坚持网络司法拍卖优先原则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变价财产实际情况、是否损害执行债权人、第三人或社会公共利益等因素,被执行人申请自行变卖查封财产清偿债务的,在确保能够控制相应价款的前提下,可以监督其在一定期限内按照合理价格变卖。

  (我国并不是判例法国家,本文所引述分析的判例也不是指导性案例,对同类案件的审理和裁判中并无约束力。同时,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司法实践中,每个案例的细节千差万别,切不可将本文裁判观点直接援引。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执行业务部对不同案件裁判文书的梳理和研究,旨在为更多读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观察的视角,并不意味着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执行业务部对本文案例裁判观点的认同和支持,也不意味着法院在处理类似案件时,对该等裁判规则必然应当援引或参照。)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2020修正)

  第三十三条 被执行人申请对人民法院查封的财产自行变卖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但应当监督其按照合理价格在指定的期限内进行,并控制变卖的价款。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2020修正)

  第二条 人民法院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进行变价处理时,应当首先采取拍卖的方式,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 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当事人双方及有关权利人同意变卖的,可以变卖。 金银及其制品、当地市场有公开交易价格的动产、易腐烂变质的物品、季节性商品、保管困难或者保管费用过高的物品杏彩体育,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变卖。

  以下为该案在广东高院审理阶段,裁判文书中“本院认为”部分就该问题的论述:

  本案的焦点问题是珠海中院在恢复执行本案中查封胡某玲名下的案涉房产并拟对案涉房产进行评估、拍卖处理是否违反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的相关规定,因被执行人胡某玲未按2021年6月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珠海中院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恢复执行本案。胡某玲虽作出努力协商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5月进行第二次执行和解,但因申请执行人未在执行和解协议上签署,故该次执行和解不存在。珠海中院依法作出(2022)粤04执恢80号之一查封公告,依法查封胡某玲名下的案涉房产,并拟对案涉房产进行评估、拍卖处理,以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的内容,符合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

  因涉案房产设有银行分期贷款及李X个人抵押贷款,为避免无益处置,珠海中院暂未拍卖涉案房产,但被执行人应积极主动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进行变价时,应当首先采取拍卖的方式,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进一步规定,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当事人双方及有关权利人同意变卖的,可以变卖。据此,对于涉案房产,如被执行人申请自行处置,在可控制拍卖价款的情况下,可允许其通过网络平台自行公开拍卖;有确定的交易对象的,在征得申请执行人同意或者能够满足执行债权额度的情况下,可以允许其直接交易。被执行人自行处置房产的期限由执行法院根据财产实际情况、市场行情等因素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90日。

  综上,复议申请人胡某玲申请复议的理由不成立。珠海中院异议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胡某玲的复议申请,维持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粤04执异137号执行裁定。

  胡某玲、珠海怡某科创投资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执行复议执行裁定书【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粤执复648号】

  案例1: 张某、何某等其他案由执行监督执行裁定书【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粤执监127号】

  广东高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2020年修正,原第48条)第33条规定,“被执行人申请对人民法院查封的财产自行变卖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但应当监督其按照合理价格在指定的期限内进行,并控制变卖的价款。”由此可见,当事人自行处置财产的方式并不为法律所禁止,本案赎回抵押财产的价格债权人也表示认可。因此,本案抵押人以支付现金回赎抵押财产的方式不能认定为抵押权人放弃了物的担保。

  案例2: 高某长城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佛山市高明区某机械厂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复议裁定书【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粤执复82号】

  广东高院认为:《执行工作规定》第48条规定:“被执行人申请对人民法院查封的财产自行变卖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但应当监督其按照合理价格在指定的期限内进行,并控制变卖的价款。”《拍卖变卖规定》第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进行变价处理时,应当首先采取拍卖的方式,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对拟拍卖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价格评估。对于财产价值较低或者价格依照通常方法容易确定的,可以不进行评估。”根据上述规定,人民法院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进行变价处理时,应当首先采取拍卖的方式,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即使准许被执行人对查封的财产自行变卖,也应当监督其按照合理价格在指定的期限内进行。上述规定的目的在于最大限度实现财产价值,防止暗箱操作,充分保护当事人及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

  案例3:马某华、王某师等与冯某燕、李某亮等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二审民事裁定书【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苏07民终3125号】

  连云港中院认为:根据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在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同时,人民法院应最大限度减少对被执行人权益影响,被执行人申请自行变卖查封财产清偿债务的,在确保能够控制相应价款的前提下,人民法院可以监督其在一定期限内按照合理价格变卖。变卖款交付执行后,人民法院自然会解除查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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